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甲○○於97年3月14日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回。
二、茲因被告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傳喚並未到庭。另經本院命警前往被告位於新竹縣竹北市○○街○○號住所拘提無著,有本院核發之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在卷足稽。此外,被告目前亦未在監在押,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資料表1件足憑,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彭政章
法官蔡川富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書記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