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2號聲請人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壹台(含IC板壹塊)、賭金新臺幣柒仟柒佰玖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犯賭博案件,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電動賭博機具1台含IC板1塊、新臺幣7,790元,係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刑事庭法官管安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