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金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耀德(原名邱凱澤)指定辯護人林哲倫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何宇宸法官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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