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1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1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1352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號法定代理人乙○○
7號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鳳寶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代理人補正委任狀。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民事庭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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