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0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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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00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孟璇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孟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孟璇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於民國98年11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5952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又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127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
3年度聲字第15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受刑人自98年11月24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6年6月17日,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
103年8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年8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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