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00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詩豪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詩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詩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0年11月
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林詩豪㈠於99年間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7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56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4年,再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臺上字第3228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㈡再於
100年間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83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㈢復於10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㈣復於同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20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㈡至㈣案件,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7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與前揭㈠案件接續執行,於100年11月9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5年9月8日,現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因累進縮刑60日,縮刑期滿日為105年7月10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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