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97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定蓮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定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定蓮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於民國100年2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25年,有期徒刑逾2分之1、累犯逾3分之2,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77條第1項、第9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洪定蓮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46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年確定;受刑人業於100年2月14日入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5年3月26日,累進縮刑28日,預計縮短刑期至105年2月27日期滿(假釋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80日),嗣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則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洵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春森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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