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緊急醫療救護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9號原告宏恩救護車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聖錩 上列原告因緊急醫療救護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1│未繳納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2│起訴狀未記載原告代表人陳聖錩與法人之關係:例如│││「董事」,並應附具公司執照、登記資料等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3│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代表人 劉政鴻 與機關之關係:「(│││縣長)」。│├──┼───────────────────────┤│4│起訴狀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未附具原處分│││「103年1月28日府衛醫字第0000000000號裁處書」│││及訴願決定書,本院無從得知原處分、訴願決定之內│││容為何。│├──┼───────────────────────┤│5│原告及代表人均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