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醫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醫字第19號上訴人 廖榮鑌
廖許招治 郭素津 廖翊廷 廖子堯 共同送達
代收人 王鴻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楊鎧蔚 、 魏智偉 、曾韻容、 陳業鵬 、 彭佩琪 、 黃佩珊 、 楊博吏 因104年度醫字第1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81,255元(000000+760702+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9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醫事法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4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