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38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國倫
邱美慧 被上訴人即被告 曾傳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68,400元,該裁定已於106年6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