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勞再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再易字第3號再審原告 劉芳妤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上城糕餅小舖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滿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所明定。查本件再審原告聲明請求廢棄原確定判決及請求:⑴再審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31,974元及法定遲延利息;⑵再審被告應賠償再審原告3,789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共計235,763元,是本件再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35,763元,應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二審程序計收徵裁判費,核應納裁判費3,810元;其中超時加班費7,900元、國定假日及例假日加班費2,216元、不當解僱爭議期間薪資204,250元,合計共214,366元部分,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暫免徵收裁判費之半數即1,740元(計算式:3,480元×1/2=1,740元),故再審原告應先繳納再審裁判費2,070元(計算式:3,810元–1,740元﹦2,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林玲玉
法官鍾淑慧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書記官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