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6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6400號聲請人 蔡嘉欣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侯品辰 、 侯炳旭 、 林雅玲 、 許恒嘉 、 許增松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侯品辰、侯炳旭、林雅玲、許恒嘉、許增松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