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8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812號債權人花蓮縣○○○區○○法定代理人 徐芳鑑 債務人 張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陳定緯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81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良│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計算│││82661││1月2日起││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張良│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5%計算│││19328││3月2日起││之利息│││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良│自民國108年│至民國108年│按年息0.35%計│││82661││2月2日起│8月1日止│算之違約金│││元│├──────┼──────┼───────┤││││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7%計算│││││8月2日起││之違約金│├──┼───┼─────┼──────┼──────┼───────┤│002│新臺幣│張良│自民國108年│至民國108年│按年息0.35%計│││19328││4月2日起│10月1日止│算之違約金│││元│├──────┼──────┼───────┤││││自民國108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0.7%計算│││││10月2日起││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