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00號被告即聲請人 張慶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慶祥已於審理中坦認犯行,無逃亡之虞,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坦承客
觀犯行,否認主觀犯意,惟有證人 周子浩 、 郭治宏 等人證述在卷,並有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足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且其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係通緝到案,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若能與新臺幣(下同)1萬元具保則無羈押之必要,嗣因被告無法提供1萬元予以具保,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自民國107年12月1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㈡惟被告另因犯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各以107年度審易字第
992號、107年度訴字第6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4月確定,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12月28日以雄檢欽峰107執10255字第1079036654號函向本院借執行,且於108年1月15日借提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執峰字第10255、8525、10256號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茲被告既已為執行中之受刑人,而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則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賴建旭法官侯弘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