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6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宜津 代理人 吳政遇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政良附件:
(一)請債務人提出雇主「呈心中醫診所」名義出具之民國110年10月份、11月份之薪資證明。
(二)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是否有保險契約?如有,請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如無,亦應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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