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家調裁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調裁字第143號聲請人陳○煜法定代理人陳○頻聲請人陳○頻相對人曾○銘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確認聲請人陳○煜(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非聲請人陳○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相對人曾○銘(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
聲請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 陳祉頻 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聲請人陳○頻主張略以:聲請人陳○頻與訴外人蘇○炫生下聲請人陳○煜,但聲請人陳○煜之戶籍資料登記相對人曾○銘為其父親,故提起本件聲請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陳○煜、陳○頻主張之上情,業據其等提出兩造之戶籍資料、成大醫院婦產部血緣鑑定報告為憑,且已為相對人曾○銘所不爭執,自應認聲請人陳○煜、陳○頻之主張為真實。
三、綜上,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書記官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