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57號原告后港福德宮法定代理人 陳偉烈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需田 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及起訴狀上原告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以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民事訴訟法第11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依起訴狀記載意旨,可知本件訴訟係由 卓湶淳 代原告起訴,並聲請法院選任卓湶淳擔任原告之特別代理人。惟查,卓湶淳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部分,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73號裁定駁回,則本件訴訟仍應由原告之法定代理人陳偉烈代理起訴。又本件起訴狀僅由卓湶淳蓋章,此部分亦有欠缺。然上開情形均得補正,爰裁定命原告限期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