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29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姚陵陵 債務人廖兆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伍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臺佰伍拾元之違約金,延滯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以上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