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號附帶上訴人 張峯槐 即被告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昭藝 、 賴美欣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30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號判決不服,提起附帶上訴到院。經查,本件附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3,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書記官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