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6號原告 廖文德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昭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