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3787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張天耀
被告 張麗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