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附民上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上字第44號上訴人即原告 簡豐益 訴訟代理人 黃大慶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許琪証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上訴人因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45號詐欺等案件,經上訴人於刑事第一審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審法院就民、刑事判決後,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本案附帶民事上訴程序,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林逸梅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紀君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