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9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9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9471號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亦應於書狀內簽名,本件聲請狀漏未簽章,請具狀或到院補正之。
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書記官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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