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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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196號聲請人 郭乙嫻 相對人 簡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萬壹仟陸佰參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22號民事判決原告即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10分之7,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確定在案。該事件訴訟費用支出共新台幣(下同)130,900元,由聲請人先行墊付(詳如附表)。上情經本院職權調取前開事件卷宗及聲請人提出之單據查驗無誤。則依前開判決關於訴訟費用之諭知內容計算,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91,630元,餘39,270元則由原告負擔。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91,630元,並依前開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品潔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10,900元(聲請人繳納)110年8月9日本院110年審字第13345號收據初勘費用5,000元(聲請人繳納)111年8月10日台南市土木技師公會BU00000000統一發票、NO.0000000000號收據鑑定費用115,000元(聲請人繳納)共計130,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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