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32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羅敏清 相對人 李欽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9年12月1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68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9年12月13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①99年12月17日②100年1月26日③10
0年10月4日向聲請人借用①300,000元②500,000元③600,000元,詎自①106年7月17日②106年7月26日③106年8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①182,686元②307,116元③393,95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借據暨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7年3月22日 雲院忠 非決107年度司拍字第32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32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西螺鎮│東南││977│68.07│全部│││0││││││││││1│││││││││└─┴───┴────┴───┴───┴────────┴────────┴───────┴───────────────────┘┌────────────────────────────────────────────────────────────────┐│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32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附屬建物│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名稱│面積││││號││││屋層數│││││範圍││├─┼───┼───────┼───────┼───────┼─────┼──┼──┼──────┼──────┼────────┤│0│14│雲林縣西螺鎮東│雲林縣西螺鎮中│2層住商用、加│一層44.55│126.│││全部│││0││南段977地號│山路324號│強磚造│二層66.29│59││││││1│││││騎樓15.75││││││└─┴───┴───────┴───────┴───────┴─────┴──┴──┴──────┴──────┴────────┘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