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1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163號原告 曾豐輝 被告 陳嘉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後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陳嘉倫刑事訴訟案件(本院105年度簡字第3087號),已於民國105年7月25日判決在案,有該案判決書1份可憑。茲原告於105年
8月11日撰具書狀並於同年月18日始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狀暨其上所蓋本院收狀章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