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6656號債權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韋博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9條中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09年2月13日為「遷出國外」之註記,足見債務人於國內並無住居所,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本件向債務人之送達,即應向國外為之,核屬不得發給支付命令者。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