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傷害等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上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刑事第5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曹惠玲法官黎錦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