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64號

原告 黃朝熙

黃日昶

黃仔亭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家玲 等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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