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64號
原告 黃朝熙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家玲 等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