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12號

原告 游財登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 律師

被告 楊惠貞

楊玉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59,392(計算式:1439地號土地公告現值8,900元×1374.97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2+1439-1地號土地公告現值8,900元×1739.50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2,四捨五入至個位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4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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