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1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15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勇全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86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勇全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記載被告陳勇全犯後業與被害人 林謝靜 達成和解,此有和解書一紙在卷可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美虹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