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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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20號聲請人 林茂成 (財團法人新竹市立光武國民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董事長)送達代收人 謝如鎔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新竹市立光武國民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修訂後條文」欄第五條至第十二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新竹市立光武國民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之法定代理人,為配合法令修訂,該基金會經民國110年1月19日110年度教育發展基金會董事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所示等語。
三、經查:
(一)財團法人新竹市立光武國民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經於110年1月19日110年度教育發展基金會董事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且已向新竹市政府申請辦理等情,有新竹市政府110年2月4日府教社字第1100028710號函、財團法人新竹市立光武國民中學教育發展基金會董事會議記錄、前開會議之簽到表、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在卷足憑。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修訂後第5條增訂董事之名額、選任、董事間親屬關係人數比例限制與具相關工作經驗人數比例限制,第6條董事消極資格限制,第7條董事任期及連任人數比例限制,第8條董事會職權修正與增列,第9條係修正董事長代表性、董事不能出席董事會之處理、董事會召開次數限制及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董事會議之處理方式,第10條增修董事會決議方法,第11條增列法人報送工作計畫、經費收支預決算表、財務報表之期限,及工作報告、財務報表之備查程序,第12條增列明定捐助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式,皆係就該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變更。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部分變更與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5條至第12條等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部分,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至聲請人聲請變更其餘捐助章程部分,其中修訂後第1條為變更法人組織名稱及其法源依據,第2條明定法人設立目的及業務範圍,第3條修正法人捐助基金來源,第4條明定法人設置主事務所之地址,第13條明定法人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依法為變更登記,第14條係修正法人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許可或宣告解散時辦理解散或清算登記、於清償債務後剩餘財產之歸屬,第15條增訂章程修訂日期、補充章程不足之法律規範、第16條明定章程施行程序,並刪除原第13條至第15條即刪除常務董事之職責、執行祕書、顧問之選任方式等,均非屬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份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