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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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20號債務人 曾玉秀 代理人 洪銘憲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楊意萱附件:
1.債務人應提出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2.債務人應說明本件更生聲請之最大債權銀行為何?並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及綠色聯單正本。
3.債務人前於本院106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389號與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依消債條例為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債務人應說明最大債權銀行提供之還款方案(即協商後應繳協商總金額、每月應負擔之金額、利率、期數)暨其相關書面資料。又上開還款方案,債務人何以不能接受之原因。
4.債務人應提出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
5.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雖記載民國104、105年於力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獲有營利收入,惟未載明現有無從事工作。債務人應據實說明該營利收入究為何?債務人現收入來源為何?有無從事工作(如有,工作處所全名、地址各為何),並提出最近一年每月收入證明文件(如薪資存摺轉帳影本,存摺首頁應載有帳號及金融機構名稱,或薪資證明單等)。如現無工作收入,應說明有何無法從事工作之原因,及現得維持生活之來源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證明之。
6.債務人應說明有無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如有,請提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7.債務人應說明最近五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若有,應提出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8.請說明債務人本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9.債務人如有以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如未據實陳報即屬隱匿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