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原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幼童發育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訴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偉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指定辯護人黃淳育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8054號、113年度偵字第2547、7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杜○偉因家庭暴力之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於民國113年8月16日辯論終結後,認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書記官陳佳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