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13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民國93年10月13日93年度訴字第1136號裁定關於被告甲○○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3年10月13日以93年度訴字第113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嗣於本院審理時復否認犯行,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陳億芳法官洪能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小玲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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