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陳一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期當期計付新臺幣捌佰元違約金,逾期第二期當期計付新臺幣壹仟元違約金,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