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345號
抗告人即
被告 嚴春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賜琪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