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之住所係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號,被告丙○○之住所則係在台北縣永和市○○路○○巷○號三樓,而本件原告所訴被告詐欺行為之侵權行為地係在台北縣樹林市○○街○○○巷○○弄○○號之原告住所,依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慧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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