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二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
丙○○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 律師
石娟娟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張恩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B書記官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