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二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
丙○○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 律師
石娟娟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張恩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B書記官林世佳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2 年度 訴 字第 724 號裁定(92.08.06)[撤回]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2 年度 訴 字第 724 號判決(92.09.17)[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