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緝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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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緝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二八九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下午三時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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