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153號原告 趙祈豪
被告 曾文祥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張毓軒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