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7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 蘇筱娟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儀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126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2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2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3,335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25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2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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