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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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43號聲請人 陳俊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6日上午9時29分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書記官謝明達┌────────────────────────────────────────────────────┐│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富盈預拌混凝土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善│100年2月28日│340,000元│AZ0000000││││公司 林蔚馨 │化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