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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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62號原告 吳振芳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標售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以原告起訴狀載訴之聲明:確認被告委託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對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110年7月15日之110年度第501批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第7標號標售(下稱系爭標售案)無效,被告並應撤銷得標公告及拍定程序,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計核。以原告陳報就系爭土地之應繼分1/3,系爭土地於系爭標售案拍定價格1,150,000元計算為新臺幣(下同)383,333元(計算式:1,150,000元X應繼分1/3≒383,33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