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聲抗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聲抗字第9號抗告人 王瑞容 代理人 林瑤 律師
黃欣欣 律師複代理人 林靖苹 律師
賴芳玉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 王文洋 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本院101年度繼字第115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之關係人,得為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之人,係指因裁定而其權利直接受侵害者而言,苟非權利直接受侵害之人,要無提起抗告之餘地。在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因裁定而有權利直接受侵害者,係指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債權人等因裁定而權利直接受侵害者而言,至於其他利害關係人則無抗告權,合先敘明。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王月蘭 (女,民國0年0月0日生,101年7月1日歿)生前曾預立遺囑,表明身故後將全部遺產及應得之權利全部贈與其配偶 王永慶 與 楊嬌 (二房)所生長子王文洋,原審依王文洋之聲請,以裁定指定王月蘭遺囑執行人。抗告人為王永慶與 李寶珠 (三房)所生四女,其對於王月蘭之遺產並無繼承權,又非受遺贈人或債權人,不因原審裁定而致其權利直接受到侵害,依法尚無提起抗告之餘地。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徐麗瑩
法官藍家偉法官蔡玉雪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應同時表明再抗告理由。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