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判決認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訴字第8號原告 王勇 為被告 高玉卿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原告主張:兩造原為夫妻關係,嗣於民國98年5月8日經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洛杉磯郡高等法院判決兩造離婚,爰依法聲請認可該美國法院判決等語。
三、經查,原告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02條規定請求確認美國加州法院就兩造離婚事件所為之判決效力,惟被告住所地係設於臺北市○○區○○街○○號5樓,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又按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原則上與我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僅於有民事訴訟法第402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始不認其效力,如當事人對於外國法院確定判決之效力有爭執因而涉訟者,應由受訴法院依法審認有無民事訴訟法第402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就所涉事件予以判決,在當事人對此未有爭執涉訟,並經我國法院判決確定不認其效力以前,似難否認該外國判決之效力,司法院77年12月2日(77)秘台廳一字第02183號函可資參照,附此敘明。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