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2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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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2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2244號原告 陳清文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泰源訓練所被告曾鈴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
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3年8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嗣原告就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03年度救字第134號裁定駁回原告聲請確定,並於103年9月11日送達原告在案,併予敘明。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書記官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