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68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68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682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799、3911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8年度偵字第318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其簽發如附表編號1所示支票,係交予 鄧靜慈 清償貨款,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支票,則係交給 林千田 向他人調借現金,均未遺失,竟基於未指定犯人誣告之犯意,接續於民國96年9月27日、29日,前往址設臺北縣三重市之華南商業銀行西三重分行,填具如附表編號1、3至5所示支票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支票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遺失票據申報書,表達委請警察機關偵辦不特定人侵占遺失物罪嫌之意,嗣自鄧靜慈處取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支票之 林金傳 ,於96年10月3日至兆豐商業銀行思源分行提示;自林千田處取得如附表編號2、3、4所示支票之乙○○,於96年9月29日、96年9月27日、96年10月15日至永豐商業銀行三興分行、城內分行、城內分行提示;自林千田處取得如附表編號5支票之 陳輝強 ,於97年9月24日至彰化銀行汐止分行提示,票據交換所遂將甲○○所填具遺失票據申報書併同相關資料,轉請警察機關偵辦犯罪,進而查悉上情,甲○○並於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自白犯行。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證人林千田、乙○○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詞;證人鄧靜慈、林金傳、陳輝強於警詢時之證詞。
(三)如附表所示支票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遺失票據申報書、退票理由單各1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其交給 林金田 之支票,雖分2次前往華南商業銀行西三重分行辦理掛失手續,第1次為該手續時,並同時掛失數張支票,因而先後填寫數份遺失票據申報書,多次委請警察機關偵辦不特定人侵占遺失物罪嫌,然此皆係基於同一未指定犯人誣告犯意下所為之行為,且時間緊接,侵害相同國家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屬接續犯。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如附表編號5所示支票)與原起訴部分(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支票),既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被告於檢察官偵訊(如附表編號5所示支票部分)及本院審理時自白犯行,乃於所誣告之刑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應依刑法第172條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任意誣指不特定人犯罪,所為非是,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無不良,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71條第1項、第17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71條第1項。
中華民國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附表┌──┬─────┬────┬─────┬──────┬───┐│編號│支票號碼│發票日│金額│付款人│發票人│││││(新臺幣)│││├──┼─────┼────┼─────┼──────┼───┤│1│UC0000000│96年9月│58,448元│華南商業銀行│甲○○││││15日││西三重分行││├──┼─────┼────┼─────┼──────┼───┤│2│UC0000000│96年9月│290,000元│華南商業銀行│甲○○││││22日││西三重分行││├──┼─────┼────┼─────┼──────┼───┤│3│UC0000000│96年9月│280,000元│華南商業銀行│甲○○││││27日││西三重分行││├──┼─────┼────┼─────┼──────┼───┤│4│UC0000000│96年10月│290,000元│華南商業銀行│甲○○││││15日││西三重分行││├──┼─────┼────┼─────┼──────┼───┤│5│UC0000000│96年10月│270,000元│華南商業銀行│甲○○││││25日││西三重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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