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聲更(一)字第13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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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更(一)字第1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更(一)字第13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受刑人甲○○因附表所列等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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