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侵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侵附民字第10號原告A女之母(年籍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1年度侵訴字第1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原告於起訴時,僅提出起訴狀,核其請求之項目、數額、計算標準及舉證,均有再予調查之必要),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柯姿佐
法官李文娟法官林鈺琅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